可供公眾閱覽資料
按社會福利署「服務質素標準」的要求,本支援隊備有相關的報告和資料,供公眾閱覽。如需查索,請於上述服務時間內,致電本支援隊與職員預約,親臨辦事處閱覽。
服務質素標準
為確保公眾獲得優質的社會福利服務,貫徹「以客為本」的精神及加強福利服務 的問責性,社會福利署和受資助機構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起,分三年逐步推行〈服務表現監察制度〉。其中包括津貼及服務協議、服務質素標準SQS及服務表現評估。
十六項服務質素標準 (SQS) :
1. 服務資料
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隨時讓公眾索閱。
3. 運作及活動紀錄
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。
5. 人力資源
服務單位/機構應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
7. 財政管理
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
9. 安全的環境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及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。
11. 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
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、家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
13. 私人財產
服務單位應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。
15. 申訴
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
2. 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
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
4. 職務及責任
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
6. 計劃、評估及收集意見
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
8. 法律責任
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
10. 申請和退出服務
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
12. 知情的選擇
服務單位應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
14. 私隱和保密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。
16. 免受侵犯
服務單位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